“开门杀人”责任不再模糊丨新民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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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杀人”责任不再模糊丨新民快评

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机动车乘员不注意观察而迅速开门而与他人相撞,俗称“开门杀人”。以往的“公开杀人”事故,都存在拒绝赔偿保险、责任认定不明确、受害人权益难以保障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不仅为“开门杀人”提供了明确的判断标准,也从法律角度推动了“安全开门、文明驾驶”的社会共识。 “开门杀人”是一个新问题。从以往的案件审理情况来看,损害及争议争议集中在两点:一是乘客是否是“机动车方责任方”;二是乘客是否属于“机动车方责任方”。保险公司可以以“乘客没有投保”为由拒绝赔偿。征求意见稿明确将“乘客开门责任”纳入“机动车方”责任中,规定受害人可直接向交强险和第三方商业保险请求赔偿,保险公司不得以乘客身份拒绝赔偿。这一突破,既解决了受害人“赔偿难”的问题,又结合司法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同时,法律明确规定,驾驶员作为车辆管理人的责任不仅限于驾驶行为,还包括停车地点的选择、乘客提醒义务等。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还公布了一起“开门杀人”典型案例。与pu结合此次司法解释征求意见,都是为了通过完善法制和执法联动,强化驾乘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在全社会倡导“确认安全再开门”。原标题:《开门杀人》的责任不再含糊丨新民快报时评》栏目编辑:余景涛 马帕格库克 题图枕:上官图题 来源:作者:新民晚报 方翔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则包括照片或视频)由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注:以上内容(包括图片和视频,如有)由网易HAO用户上传发布,网易HAO为社交媒体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